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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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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歇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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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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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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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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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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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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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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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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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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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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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故需要临时停业,以及恢复经营所实施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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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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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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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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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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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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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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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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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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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复业报告书》(三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3、《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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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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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需求延期停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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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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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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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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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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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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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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