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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歇业管理
2008-08-25 14:32:35     浏览次数:19
文字 〖
事项名称
停歇业管理
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联系方式
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内容概述
对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故需要临时停业,以及恢复经营所实施的管理工作。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
标准规范
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税款。
表格下载
《停、复业报告书》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停、复业报告书》(三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3、《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事流程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需求延期停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029-33616017
投诉电话
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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