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
|
受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
|
联系方式
|
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
|
内容概述
|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营业额或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在纳税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工作。
|
|
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
|
|
标准规范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税负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
表格下载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
|
申办条件
|
|
|
申报材料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
|
办事流程
|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的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段个体户的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采用下列方法综合考虑,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经过集体评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
|
咨询服务
|
029-33616017
|
|
投诉电话
|
029-33616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