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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
2008-08-25 14:38:08     浏览次数:23
文字 〖
事项名称
临时税务登记
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联系方式
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内容概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标准规范
 
表格下载
《税务登记表》(临时登记)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三份);
2、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7、国家税务机关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证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事流程
按规定需要办理临时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时限
受理后30日内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029-33616017
投诉电话
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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