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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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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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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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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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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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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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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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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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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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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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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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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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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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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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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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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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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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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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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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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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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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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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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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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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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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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套税务登记证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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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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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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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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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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