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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2008-08-25 14:40:52     浏览次数:12
文字 〖
事项名称
变更登记
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联系方式
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内容概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标准规范
 
表格下载
《变更税务登记表》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一、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流程
按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受理后30日内
收费标准
每套税务登记证20元
咨询服务
029-33616017
投诉电话
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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