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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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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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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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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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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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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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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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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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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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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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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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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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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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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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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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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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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单位纯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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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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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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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三份);
2、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7、国家税务机关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证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三份);
2、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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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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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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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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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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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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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套税务登记证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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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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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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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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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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