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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2008-08-25 14:44:45     浏览次数:11
文字 〖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公布的机构设置)
联系方式
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
内容概述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标准规范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
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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