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2008年10月31日咸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接受: 刘景旭同志辞去咸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现予公告。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